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记者从解放军总参谋部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了解到,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适当调整了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作民用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整为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机关批准。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将边海防管控设施和军队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设施等纳入法律保护内容,同时增加了破坏军事设施的治安、刑事处罚规定。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为确保军事禁区空中安全,“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新法还规定了除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 |